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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文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军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文军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义耕夜市“疯狂土豆”烧烤摊前,趁被害人付XX(女,26岁)不备之机,将付XX背包内的现金1460元盗出,付XX发现后向其索要,赵文军拒绝返还,并对付XX进行语言威胁后强行挣脱逃跑,赵文军逃至义耕小区D栋楼前时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只是实施了盗窃行为,未对被害人进行抢劫。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文军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义耕夜市“疯狂土豆”烧烤摊前,趁被害人付XX(女,26岁)不备,将付XX背包内的人民币1460元盗出,付XX发现后向赵文军索要,赵文军返还460元后拒不返还余款,付XX抓住赵文军不放,赵文军对付XX进行语言威胁,强行挣脱后逃跑,当逃至义耕小区D栋楼前时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文军供述,证实2014年9月6日晚9时许,其和一个姓王的男子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溜达,听见有个女的喊丢钱了,那个姓王的人就跑,其也跟着跑,但是周围群众过来将其拦住,其和那些人厮打了一会就被抓住,有人往地下扔钱诬陷其,警察来后,其被带至公安局。2.被害人付XX陈述,证实2011年9月6日晚8时许,其和朋友李X正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烧烤一条街吃东西,感觉挎包被人碰了一下,其回手拽住身后的男子,见挎包已被打开,包内的钱被那个男子攥在手里,其让男子还钱,男子开始否认,后来从攥的钱里拿出400多元给其,其说不够,男子向东安市场方向走,其追上去,男子威胁其不要声张,否则整死其。其大声呼救,周围有两个正在吃烧烤的男子帮忙去追,三人厮打了几下,抢钱的男子就被控制住,钱也掉在地上,警察来到后将那个男子抓获。3.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20时30分许,其和付XX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夜市“疯狂土豆”烧烤摊前吃烧烤,有人碰了付XX的包,付XX见后面站着一个男子,背包拉链被打开,包内钱没有了,付XX抓住那个男子的手要钱,那男子从袖子里拿出460元钱给付XX,付XX见钱不够,就继续索要,那男子就威胁两人,让两人小心点,两人抓着男子不放,男子挣脱两人后就跑了。付XX边追边喊“抓小偷啊,抢钱了”,周围有群众帮忙去追,有两个男子将那个男子抓住,钱也掉到了地上,被抢的1460元被其捡回。4.证人郑XX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8时许,其和李XX等四人正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一饭店吃饭,听见有女孩喊有人抢劫了,其看见一男子在前面跑,一女孩在后面追,其和李XX两人就去追那个男子,在义耕小区大排档前将那个男子抓住,当时那个男子手里抓着一把钱,1000元左右。5.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9时许,其和朋友郑XX等人正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义耕小区一饭店吃饭,听见一个女子喊“抢劫”。其起身追上去,见一男子在跑,其抓住这个男子,男子骂其,并威胁要整死其,两人厮打了一会儿,其把那男子按倒,见男子手中攥着一把钱,又有人赶来,帮其将男子控制住。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付XX、李X、郑XX、李XX对被告人赵文军的辨认过程。7.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赃款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文军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系累犯。9.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文军系被抓获归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文军的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文军辩称未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有被害人付XX的陈述,证人李X、郑XX、李XX的证言可以证实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被告人赵文军对付XX和李X进行了语言上的威胁,为抗拒抓捕,对郑XX、李XX使用了暴力,其盗窃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已构成抢劫罪,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文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赃款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文军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审 判 员  王丹平人民陪审员  于文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