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用会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用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47号罪犯宋用会,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用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赃款885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4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956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请为罪犯宋用会假释,因该犯服刑时间过短,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用会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