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深涛、冯艳与永城市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深涛,冯艳,永城市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胡深涛,男,1986��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冯艳,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东光明路南永宿路北。法定代表人常伟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深涛、冯艳诉被告永城市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深涛、冯艳经过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崔丹丹审判员 刘福友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