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项某甲与项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项某甲,男,1994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项某乙,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项某甲与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某甲与被执行人项某乙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项某乙所欠申请执行人项某甲68850元、案件受理费715元,现被执行人项某乙定于2015年2月13日前付2000元,余下义务待杨百香与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后再履行;二、执行费944元由被执行人项某乙负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