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毅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乔毅,男,个体。被申请人冀青,男,个体。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宗毅,总经理。申请人乔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冀青、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局应付其工程款中的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乔毅以其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宅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乔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冀青、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局未付其工程款中的xx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对申请人乔毅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宅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