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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显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显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95号罪犯王显芬,化名王琼,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6日作出了(200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显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1日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08年3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显芬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自己贪财纵欲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在机工岗位上积极肯干,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显芬的刑期从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两次)、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7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9月30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显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显芬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