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贾谊梅诉王吉翠、刘李静、高孝梅、杨琴淑、李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谊梅,王吉翠,刘李静,高孝梅,杨琴淑,李燕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贾谊梅,女,50岁。委托代理人黄晓英,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翠,女,52岁。委托代理人吴卫华,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李静,女,41岁。被告高孝梅,女,47岁。被告杨琴淑,女,51岁。被告李燕,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谊梅与被告王吉翠、刘李静、高孝梅、杨琴淑、李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谊梅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