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燕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张燕。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