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初字第4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贾智麟与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阳光店、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智麟,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阳光店,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40009号原告贾智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阳光店,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负责人岳安堂。被告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岳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智麟诉被告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阳光店、兰州悦达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智麟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智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449.50元,由原告贾智麟负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晓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