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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洋洲与章红平合伙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洲,章红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李洋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章红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洲诉被告章红平合伙协议一案中,原告李洋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李洋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洋洲承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