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姚秀方、孙乃道与孙乃道、阜宁县永红建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方,孙乃道,阜宁县永红建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姚秀方,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乃道,农民。被告阜宁县永红建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北路3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秀方诉被告孙乃道、阜宁县永红建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秀方撤回对被告孙乃道、阜宁县永红建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秀方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