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岑超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超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超辉,绰号“肥猪”,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2014年6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超辉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超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岑超辉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8200元,用于日常生活花光。具体诈骗数额如下:1、2011年9月间,被告人岑超辉谎称帮助被害人梁某云办理出加拿大务工为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2、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岑超辉谎称其大货车需维修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堂人民币16000元。3、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岑超辉谎称帮助被害人冯某琼办理小孩入户手续、大货车需维修以及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伤者为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48000元。4、2014年2月间,被告人岑超辉谎称帮助被害人郑某华的儿子郑X欣办理出加拿大务工以及办理健康证为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5、2014年1月及5月,被告人岑超辉谎称帮助被害人吴某林办理出加拿大务工以及办理健康证为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5400元。6、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岑超辉谎称帮助被害人吴某尧的姨仔郑X敏办理出加拿大务工及需兑换加币为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33300元,期间因被害人向其要求退款,其退还给被害人5000元。7、2014年5月间,被告人岑超辉谎称帮助被害人朱某娣、余某颜办理出加拿大务工,需要办健康证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娣人民币2000元、余某颜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超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6年,并处罚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岑超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堂、冯某琼、郑某华、吴某林、吴某尧、朱某娣、余某颜、梁某云的陈述,证人吴X媚、吴X裕、肖X娜、岑X华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以及相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超辉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岑超辉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退赔其诈骗的财物。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超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岑超辉退赔人民币2500元给被害人梁某云、退赔人民币16000元给吴某堂、退赔人民币48000元给冯某琼、退赔人民币30000元给郑某华、退赔人民币15400元给吴某林、退赔人民币28300元给吴某尧、退赔人民币2000元给朱某娣、退赔人民币1000元给余某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维新人民陪审员 李炳培人民陪审员 吴红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丽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