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连华、靳喜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连华,靳喜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何连华,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靳喜逢,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2014)河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何连华与被执行人靳喜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靳喜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