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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县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县项目部负责人:范建国,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5元,保全费1900元,由被告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古县项目部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