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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黄成,黄玉森,黄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张基光,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城头镇后俸村。法定代表人黄成。被申请人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福清市城头镇后俸村。法定代表人黄玉森。被申请人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农业示范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玉森。被申请人黄成,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黄玉森,男,汉族,1943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黄冰,女,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黄成、黄玉森、黄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榕民初字第18号]中,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5101564元的财产,并提供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名店街分行开立的账号为14×××26的账户中的存款5101564元;二、在冻结上述存款后,再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天才油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天生林艺花卉开发有限公司、黄成、黄玉森、黄冰的财产至人民币51015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贤东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陈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