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文军与张来财、朱映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军,男,1971年11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陶乐镇。被执行人张来财,男,现年约45岁,汉族,陕西榆林市人,住平罗县陶乐镇养老城院后。被执行人朱映龙,曾用名朱小龙,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人,住平罗县陶乐镇派出所后平房。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来财在宁夏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960元,至平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