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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以与被执行人毕某某自行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并表示对本案不再提出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审 判 员  田鹏代理审判员  王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