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与被告李平川、刘友、蒋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李平川,刘友,蒋洪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王贵与被告李平川、刘友、蒋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贵,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李平川,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刘友,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蒋洪雨,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与被告李平川、刘友、蒋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秦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