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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与被告李平川、刘友、蒋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李平川,刘友,蒋洪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王贵与被告李平川、刘友、蒋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贵,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李平川,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刘友,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蒋洪雨,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与被告李平川、刘友、蒋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秦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