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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月荣与被告崔克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荣,崔克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0号原告高月荣,1955年3月3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克发,1955年6月10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荣与被告崔克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克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月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月荣撤回对被告崔克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高月荣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