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月荣与被告崔克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荣,崔克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80号原告高月荣,1955年3月3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克发,1955年6月10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荣与被告崔克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克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月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月荣撤回对被告崔克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高月荣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