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祥与管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管锦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高祥,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周世杨,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燕英,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锦奎,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与被告管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高祥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