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爱荣与嘉峪关星火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荣,嘉峪关星火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陈爱荣。被告嘉峪关星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体育大道1211-2号门店。法定代表人魏荣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荣诉被告嘉峪关星火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星火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荣撤回对被告嘉峪关星火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时转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