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凤诉被告袁树海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29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牟台子村第*组****号。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袁台子村*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景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