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14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谭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谭某的工资2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