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姚红与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孟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03701号原告姚红,农民。被告孟磊,无业。原告姚红诉被告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红诉称,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土地,并交纳土地承包金140000元。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转账支付130000元,由于被告哥哥孟献喜尚欠原告10000元,剩余10000元承包金由被告哥哥支付给被告,合计140000元。后由于被告土地水电设施不完善,无法使用土地,双方终止合同。2014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原告140000元,口头约定2014年10月前偿还借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孟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孟磊向原告姚红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原告人民币140000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经过索要,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姚红与被告孟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主张随时还款。被告经催要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磊偿还原告姚红借款1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孟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陈 研人民陪审员 乔家胜人民陪审员 杨成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