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张龙与张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张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瑞华,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张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29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希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