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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范某甲,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郭某甲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22日本院受理此案,后经风穴办事处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对被告范某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安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