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与毛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艳秋,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发展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艳秋。委托代理人沈黎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宇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孙蓬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荣荣,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艳秋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发展中心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小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艳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艳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艳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艳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陈明明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孔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