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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与江苏科利佳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江苏科利佳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樊学龙,该公司所长。被告江苏科利佳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科利佳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江苏科利佳鑫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