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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执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肖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字第039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某工程款1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承诺于2014年11月13日之前支付5万元,并由其朋友陈存根对50000元做了担保,余欠的款项在2015年3月底全部支付到位,并由李某的妻子李某某对余欠款项作担保。后陈存根偿还了他担保的款项。此后被执行人李某并未如约履行义务,李某某也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李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元月26日以(2014)湘法执字第0394-3号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某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