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孙昌珍与刘加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珍,刘加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6号原告:孙昌珍。委托代理人:章魁者。被告:刘加吉。本院审理的原告孙昌珍与被告刘加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昌珍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达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