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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小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珲春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联社,王正任 王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珲春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联社,王正任,王信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小额字第6号原告:珲春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联社。住所地:珲春市信德花园2栋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松春,经理。被告:王正任,男,住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4组。被告:王信英,男,住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正任、王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朴基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