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袁海洋与无锡网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洋,无锡网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袁海洋,在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无锡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1号1102室、1107室。法定代表人丁贤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袁海洋与被告无锡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艳丽、代理审判员张露莛、人民陪审员胡静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网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海洋诉称,其系网芯公司员工,网芯公司结欠其工资28405.75元,要求判令网芯公司立即支付工资28405.7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催讨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被告网芯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袁海洋自2012年9月24日起进入网芯公司工作。2013年11月15日,网芯公司向袁海洋出具结算清单1份,明确截止2013年11月15日袁海洋离职之时,共结欠袁海洋工资30405.75元。后网芯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4年9月9日,袁海洋诉至本院。诉讼中,袁海洋申请撤回了对交通费、误工费的主张。以上事实,有袁海洋提供的劳动合同书1份、结算清单1份、离职证明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网芯公司结欠袁海洋工资30405.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网芯公司理应支付。现袁海洋认可网芯公司支付了2000元,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网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证推翻现有证据,故对于袁海洋要求网芯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28405.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因网芯公司未足额支付袁海洋工资,在出具结算单后亦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由此对袁海洋造成的损失,现袁海洋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期间,袁海洋自愿撤回了对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网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袁海洋工资28405.7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公告费565.90元,合计1230.90元(已由袁海洋预交),由袁海洋负担119.14元,由网芯公司负担1111.76元(袁海洋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中的1111.76元由网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网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内向袁海洋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世昂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