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执字第00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55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阮国丽,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之妻赵某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资金3197628.21元,现双方就支付30多万余款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我院解除对其中一套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之妻赵某某(3401041981112XXXXX)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某某区某某小区4-506室(产权证号:合产61X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