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彭德林与马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林,马小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彭德林,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千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德林与被告马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彭德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德林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彭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