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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彭德林与马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林,马小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彭德林,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千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德林与被告马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彭德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德林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彭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