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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张庆峰、王永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张庆峰,王永凤,凌京启,凌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51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京广,行长。被告张庆峰。被告王永凤。被告凌京启。被告凌宗国。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577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告张庆峰、王永凤、凌京启、凌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张庆峰、王永凤、凌京启、凌宗国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