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风岗、于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岗,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4号原告张风岗。原告于杰。委托代理苗金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岗、于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淑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