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曹某。被告某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柏某委托代理人廖某。委托代理人刘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某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某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吕鸣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