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胡锐、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锐;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胡锐,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无业,住云南省,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路3号科技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乐,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9565214-3。申请执行人胡锐与被执行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其判决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47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