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沙秀花与钱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秀花,钱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沙秀花。被告钱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秀花诉被告钱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秀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沙秀花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