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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李勇,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飞虎,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王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以与被告王飞虎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  加  富人民陪审员 赵  永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