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李勇,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飞虎,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王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以与被告王飞虎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 加 富人民陪审员 赵 永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伟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