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30
案件名称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化县双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县双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1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098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268号。 被告(反诉原告)开化县双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31号。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开化县双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请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院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反诉原告住所地并不在青岛市辖区,且其所提反诉标的额为7456010.65元,属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反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第二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反诉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方栋 人民陪审员 余 珍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