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罪犯舒銮辉伪造货币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舒銮辉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184号罪犯舒銮辉,男,生于1985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德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銮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1)川刑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德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銮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舒銮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获得标准分144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舒銮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本人报告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舒銮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舒銮辉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銮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代理审判员 徐小雁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