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坦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守东与丛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东,丛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21号原告张守东,男,汉族。被告丛柏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东诉被告丛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张守东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