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毕某甲、毕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甲,毕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甲,个体经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毕某乙,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酒后在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村南龙王庙东侧,将李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乙的脑挫伤、硬膜下血肿系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顶部创、右眼眶内壁骨折、口腔粘膜挫裂伤、外伤性+12松动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酒后在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洛阳北村村南的龙王庙东侧,对李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乙的脑挫伤、硬膜下血肿系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顶部创、右眼眶内壁骨折、口腔粘膜挫裂伤、外伤性+12松动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自愿与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赔偿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毕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一直在山西左权煤矿上班,其不在家期间李某乙多次骚扰其妻子,李某乙还给其母亲李某甲发短信,其之前警告过李某乙,但其妻子还是向其反映李某乙总在半夜给其母亲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其很生气。2014年5月14日晚上其和二哥毕某乙在兴旺面馆喝酒,期间其把李某乙骚扰其母亲和其妻子的事情告诉了毕某乙,其提出去找李某乙。其二哥骑摩托车带其到了李某乙家门口,其敲门把李某乙叫了出来,李某乙问咋啦,其没吭声,拉着他走到南边,其问他为啥没有改,他没吭声,其就打他,这时其二哥毕某乙也到了跟前,也打李某乙。主要是其打李某乙,其和毕某乙就是用拳头、巴掌打,打了李某乙的头、后背。把李某乙打倒后,李某乙的妻子小苏也到了,其又照李某乙后背或者腰部踢了一脚。随后,乡亲们把其几人拉开了。(2)被告人毕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5月15日其弟弟毕某甲给其帮忙修屋顶,晚上其和毕某甲到兴旺面馆吃饭喝酒。期间其见毕某甲心情不好,就问他怎么了,毕某甲开始不说,后来酒喝多了,他就说李某乙在他不在家的时候给其母亲李某甲,弟妹郝某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她们。毕某甲情绪很激愤,其也很着急。毕某甲说要去找李某乙,其不放心就和他一起去了。到了洛阳中学门口,其下车说在这里等他,让毕某甲把李某乙叫过来。没多大一会,毕某甲和李某乙由北向南过去了。后来其听到他们在庙的南侧又喊又叫地打了起来,其也就过去,看见毕某甲正在打躺在地上的李某乙,毕某甲用拳头和脚打李某乙,其也上去用脚踹李某乙。这时李某乙的妻子胡某到了,陆续又过来几个人,然后在人们的劝说下其和毕某甲就回家了。(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当天晚上11点多,其都已经睡觉了,毕某甲来其家里叫门,毕某甲只对其说过来有点事,其没想别的就跟他出去了,出门往南走到南边一个大下坡那里,毕某乙也在,毕某乙说其欺负他了,就用拳头打其头顶靠后的地方,其没还手,也没说什么,接着毕某乙和毕某甲都开始打其,其被他们两个打蒙了,后面的事情就记不清了。(4)证人胡某证言,2014年5月14日晚上11点半,其听到有人敲门,李某乙就出去了,等了一会他也没有回来,其听到外面有狗乱叫,其就出去了,听着村南方向挺热闹,走近了听到李某乙的哭声,看到李某乙躺在地上,邻居家的毕某乙、毕某甲在那又骂又打,还用脚踹,其就上前去拉,后来邻居们也赶过来,把他们拉开了。(5)证人范某甲证言,2014年5月15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其从家里出来上厕所,听到其家南边龙王庙处有人吵架,其就赶过去,看到李某乙在地上躺着,旁边是毕某乙和毕某甲两兄弟。李某乙的妻子胡某也在场。毕某甲和毕某乙在骂李某乙,其就劝他们两兄弟并把他们二人推到一边去了,李某乙从地上站起来往南边跑,他跑了以后,后来其开车和范某乙、胡某把李某乙送到医院去了。(6)证人范某乙证言,那天晚上,其在家听到南边龙王庙附近很热闹有人吵架,其过去看到毕某乙和毕某甲光着脚站着,嘴里还在吵吵着,李某乙在地上躺着,李某乙的妻子胡某也在场,其哥哥范某甲拉毕某乙、毕某甲他们,李某乙从地上站起来,其就叫他往南跑了。其也跟过去,看见李某乙头部受伤流血了,脸上也有血,其给其哥哥范某甲打电话让他和其还有胡某一起把李某乙送医院了。(7)证人李某甲证言,其三儿子毕某甲常年在外打工,其丈夫前年已经去世了,家里只有其和老三媳妇郝某,还有孩子。其有时候出门忘了锁门,李某乙就进家里对儿媳妇郝某动手动脚,骚扰郝某。李某乙还半夜给其打电话,有一次李某乙给其发短信被其儿子毕某甲看到了,于是毕某甲和毕某乙就把李某乙给打了。(8)证人郝某证言,因为其丈夫毕某甲常年在外打工,李某乙多次对其进行骚扰,其丈夫毕某甲回来后其就告诉毕某甲,毕某甲很生气。那天晚上毕某甲和他哥哥毕某乙一起喝酒,喝多了想起这事,就把李某乙打了一顿。(9)证人张某证言,其是毕某乙的妻子,其愿意与李某乙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10)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情况。(11)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1、受检人李某乙的脑挫伤、硬膜下血肿系轻伤一级。2、受检人李某乙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3、受检人李某乙的顶部创、右眼眶内壁骨折、口腔粘膜挫裂伤、外伤性+12松动系轻微伤。(12)公安办案单位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毕某乙的投案情况。(13)和解书、和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自愿与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赔偿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未能以正确的方式解决,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乙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毕某甲能够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延敏代理审判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