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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臧连伍与袁国文、刘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连伍,袁国文,刘庆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连伍,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国文,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兰,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上诉人臧连伍与被上诉人袁国文、刘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连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臧连伍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连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臧连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