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婷婷集资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婷婷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7号罪犯沈婷婷,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湖德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婷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沈婷婷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浙湖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进行了审理,由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张晶晶、徐丹宁、章倩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欣玲、方月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婷婷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婷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婷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沈婷婷的儿子邹沈逸晨去年4月4日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其祖父和父母及儿子均为低保户,生活困难。家庭无稳定收入且有巨额负债。无履行罚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有德清县司法局武康司法所复函、德清县武康镇永兴社区居委会和德清县民政局、德清县新市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德清县最低生活保障卡、浙江省儿童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婷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沈婷婷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婷婷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