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