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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熊火根与于小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火根,于小勇,刘仁荣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熊火根。被告于小勇。第三人刘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火根与被告于小勇、第三人刘仁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火根撤回对被告被告于小勇、第三人刘仁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敏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