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法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余庆县黔香养身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余庆县黔香养身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王洪军,男,生于1972年2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白泥镇明星居30号。被告余庆县黔香养身馆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负责人吴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余庆县黔香养身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庆县黔香养身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洪军承担。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