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任学成与吴顺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学成,吴顺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77-1号申请人任学成,被申请人吴顺进,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顺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全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甄 谦 微信公众号“”